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于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95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于芸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57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業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屆滿。然扣案附表所示物品係屬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係未經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品照片、財政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可佐,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是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說明 1 加熱式菸草 9盒 品牌:TE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