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建霖選任辯護人 蔡仲閔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建霖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涉嫌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是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