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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聲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余玟進告訴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余竑緯律師被 告 江俊運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律師(法扶律師)

楊紹翊律師(法扶律師)江宇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余玟進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俊運因涉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被害人李崇德因犯罪而死亡。聲請人余玟進為被害人之胞兄,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國審聲卷)。檢察官及辯護人對聲請人參與訴訟均表示無意見,被告經本院函詢後則未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本案事實、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參與訴訟之利益等事項,認為其聲請參與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