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洪國美告訴代理人 黃俊華律師
詹雅婷律師被 告 黃正杰選任辯護人 洪大植律師(法扶律師)
蔡宜欣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洪國美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正杰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害人戴金樓因犯罪而死亡。聲請人洪國美為被害人之配偶,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國審聲卷)。檢察官及辯護人對聲請人參與訴訟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本案事實、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參與訴訟之利益等事項,認為其聲請參與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