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聲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辯護人 林秉彜律師
方怡靜律師被 告 鄧○惠上列聲請人即辯護人因被告之殺人案件(112年度國審矚重訴字第1號),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國審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之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理 由
一、按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供閱覽,國民法官法第85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87條第2項規定,評議意見之閱覽,應在法院指定之處所為之。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國審矚重訴字第1號之被告鄧○惠殺人案件,係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本案判決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判決確定。
聲請人均為被告之第一審辯護人,其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禁止抄錄、攝影或影印。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