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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俊運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律師(法扶律師)

楊紹翊律師(法扶律師)江宇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㈠所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㈡、㈢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各為保留證據裁定如附表二「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三、㈠所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聲請調查如附表三、㈡、㈢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三「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表一、二、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表一:

㈠罪責證據(文書、照片、物品及影音)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檢證1 被告江俊運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偵查中之供述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同意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被告之供述有不具任意性之情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有重要性。 檢證3 證人即公司副理王韋傑於113年11月22日偵查中之證述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同意證據能力,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同上檢證1 檢證5 證人即被告同事洪家傳於113年11月22日警詢時之證述 同上檢證3 同上檢證1 檢證6 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00000000_20h29m_ch13_1920x1088x30,時間自113年11月21日20時44分0秒至同日20時49分40秒)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情況。 同上檢證1 檢證7 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00000000_20h30m_ch11_1920x1088x30,時間自113年11月21日20時49分35秒至同日20時49分55秒) 同上檢證6 同上檢證1 檢證8 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00000000_20h30m_ch06_1920x1088x30,時間自113年11月21日20時49分45秒至同日20時50分3秒) 同上檢證6 同上檢證1 檢證9 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00000000_20h30m_ch08_1920x1088x30,時間自113年11月21日20時49分55秒至20時50分15秒止) 同上檢證6 同上檢證1 檢證10 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00000000_20h30m_ch07_1920x1088x30,時間自113年11月21日20時50分10秒至同日20時51分00秒) 同上檢證6 同上檢證1 檢證1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0000000000刑案現場圖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審酌該文書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同上檢證1 檢證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19日桃警鑑字第1140020844號八德分局轄內李崇德命案現場勘察報告第1頁至第9頁 同上檢證11 同上檢證1 檢證1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同上檢證11 同上檢證1 檢證14 扣案之刀械1把 同上檢證6 同上檢證1 檢證1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照片簿(刀械照片4張) 同上檢證6 同上檢證1 檢證1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照片簿(被害人外觀照片6張) 同上檢證6 同上檢證1 檢證1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月8日桃警鑑字第1140003282號DNA鑑定書第1頁至第4頁 同上檢證11 同上檢證1 檢證18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編號:00000000000000000) 同上檢證11 同上檢證1 檢證19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30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同上檢證11 同上檢證1 檢證20 被告於114年2月10日偵查中之供述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21 被告於114年8月15日偵查中之供述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22 證人即被告同事吳德煥於113年11月22日偵查中之證述 同上檢證3 同上檢證1 檢證23 證人即被告洪家傳113年11月22日偵查中之證述 同上檢證3 同上檢證1 檢證2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631號起訴書 同上檢證11 同上檢證1 檢證2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同上檢證11 同上檢證1 檢證26 骨盆血管解剖人體圖 同上檢證11 同上檢證1 檢證27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醫鑑字第1131103416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第1頁至第10頁 同上檢證11 同上檢證1 檢證29 證人即被告同事邵嗌烝於113年11月22日偵查中之證述 同上檢證3 同上檢證1 檢證30 證人即被告同事譚惟仁於113年11月22日偵查中之證述 同上檢證3 同上檢證1 檢證3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受理案件紀錄表(編號:00000000000) 同上檢證11 同上檢證1 ㈡罪責證據(證人) 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檢證39 證人即被告室友王慕紋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同意傳喚為證人,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認定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有重要性。 檢證40 證人即被告室友劉厚呈 同上檢證39 ㈢科刑證據(無須審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檢證28 被告於113年11月22日警詢時之供述(第2次)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備重要性。 檢證31 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00000000_20h29m_ch13_1920x1088x30,時間自113年11月21日20時49分50秒至同日20時51分11秒) 同上檢證28 檢證32 被害人生活照片2張(相字卷第279、第283頁) 同上檢證28 檢證33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同上檢證28 檢證34 114年11月24日全國刑案查註表 同上檢證28 檢證35 證人即被害人手足余玟進 同上檢證28 檢證36 證人即被害人手足李崇梅 同上檢證28 檢證38 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00000000_20h30m_ch07_1920x1088x30,時間自113年11月21日20時54分25秒至同日21時0分0秒) 同上檢證28 檢證41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115年8月5日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暨鑑定人結文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調查必要,且於形式上觀察,與本案有關【減刑事由】之認定具備關聯性。 檢證42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115年8月5日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人兼證人林佳亨醫師 同上檢證41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檢證2 證人即被告同房室友王慕紋於113年11月22日偵查中之證述 本項證據為保留證據裁定,於審判期日調查檢證39後,再為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理由:檢察官聲請於審理期日傳喚證人王慕紋,經本院認有傳喚必要(如附表一:檢證39)。如該證人於審判期日中之證述已可證明相關待證事實,即無調查其審判前筆錄之必要,核屬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2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者」之情形,故為保留證據裁定。 檢證4 證人即被告同房室友劉厚呈於113年11月22日偵查中之證述 本項證據為保留證據裁定,於審判期日調查檢證40後,再為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理由:檢察官聲請於審理期日傳喚證人劉厚呈,經本院認有傳喚必要(如附表一:檢證40)。如該證人於審判期日中之證述已可證明相關待證事實,即無調查其審判前筆錄之必要,核屬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2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者」之情形,故為保留證據裁定。附表三:

㈠罪責證據(文書、照片)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辯證2 八德分局轄內李崇德命案現場初步勘查簡報第4頁「打鬥現場」之原始照片2張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有違法取證之情況。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重要性。 辯證4 證人即被告同事林勇正於113年11月22日偵查中之證述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且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同上辯證2 ㈡罪責證據(證人) 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辯證11 證人即被告室友王慕紋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傳喚為證人,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認定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有重要性。 辯證12 證人即被告室友劉厚呈 同上辯證11 ㈢科刑證據(無須審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辯證13 案發當時至現場處理之員警巫振弘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傳喚為證人,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自首】之認定具備重要性。 辯證14 案發當時至現場處理之員警趙健廷 同上辯證13 辯證15 鑑定人林佳亨醫師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與本案有關【減刑事由】之認定具備關聯性。 辯證16 本案民國115年9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節本 (關於調解結果之問答部分)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備重要性。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