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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重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聲請人 即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學宏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蔡祐竹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王政凱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鍾瑞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檢察官及選任辯護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檢察官部分:本案卷證存有軍事機關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

且涉及軍事機密,參酌國民法官法第6條之立法理由,實屬同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之情形,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等語。

㈡辯護人部分: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等人所傳遞者屬

與國防相關之公務上秘密,審理過程中勢必將涉及國家防衛體系之核心資訊,是仍屬涉及國防機密之案件,本件即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之情,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等語。

二、本案經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本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並經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

㈠關於被告蘇學宏就起訴事實一、二㈠㈡部分、蔡祐竹就起訴事

實一、二㈡部分(此部分依起訴書所載就被告2人各論以想像競合一罪,下稱被告蘇學宏及蔡祐竹被訴甲部分):

⒈按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自國民法官法第1條規定立法目的觀之,國民參與審判在於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理解與信賴,並使審判能融入國民正當法律感情,若有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者,例如涉及國防機密等案件,亦宜由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上述情形,有賦予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意見後,例外以裁定排除此等案件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必要,同法第6條之立法說明一亦說明在案。

⒉被告蘇學宏及蔡祐竹被訴甲部分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第2條第2款為外國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罪嫌,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

⒊依起訴書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內容,被告蘇學宏及蔡祐竹被

訴甲部分所洩漏或交付資料均為軍事單位內應秘密相關資料,檢察官於調查證據聲請書及本院調查時稱本案涉及多筆軍事機密資料,不宜由國民法官審理等語,足見被告蘇學宏及蔡祐竹所洩漏或交付者屬軍事單位內應秘密資料,且涉及軍事機密資料。

⒈雖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立法目的在於提升國民對司法之理解

及信賴,並使審判能融入國民正當法律感情,有其公益性,然被告蘇學宏及蔡祐竹洩漏或交付文件涉及軍事單位內應秘密且機密資料,且國家安全法第19條規定審理違反該法之犯罪案件,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較易累積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以達審理迅速、妥適,進而維護國家安全之立法目的,加以國民法官法第6條之立法說明也例示涉及國防機密等案件屬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者,足見本案審理上有防止軍事秘密及機密資料外洩,兼顧國家安全專業性之特性及需求,與上開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在於透明、融入國民法感情之立法目的有所衝突,已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就被告蘇學宏及蔡祐竹被訴甲部分均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㈡關於被告王政凱就起訴事實一、三部分(下稱被告王政凱被訴乙部分):

⒈按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

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就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均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者,其餘案件亦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⒉本案前開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部分業經本院認行國民參與

審判顯不適當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其餘非屬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即檢察官合併起訴被告王政凱被訴乙部分,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定,亦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