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7號原 告 塍朧有限公司(原名:宸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褕朠被 告 黃昀璽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5年度審簡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