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5號附民原告 AE000-K113257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附民被告 AE000-K113257A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24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于嘉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