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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1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7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少甫選任辯護人 莊明達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42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A03犯如本判決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二、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分別於附件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時間,為該內容所示犯行,其目的均係為領取講師費,並於密接時間為之,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均論以一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龍崗國小教務處主任,就講師費用本應據實報銷,竟仍為本案犯行,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繳交犯罪所得(本院審易卷55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無前科之素行、所為致生危害之程度、所獲利益,本案詐得金額,被告於115年1月20日刑事答辯狀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數罪反映之人格特性、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念其因短於思慮,誤蹈刑章,且事後已知悛悔,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手段、危害等情,認有強化被告法治觀念之措施之必要,使被告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完成如主文所示法治教育課程之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加強緩刑之功能,期其自新。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仍得由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六)被告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分別詐得新臺幣6仟元、2仟元,合計共8仟元,係被告於本案犯罪所得,上開款項業經被告繳回,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本院審易卷5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本判決附表 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起訴書 1 A0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㈠ 2 A0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㈡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7421號被 告 A03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自民國110年起擔任桃園市中壢區龍岡國小(下稱龍岡國小)教務處主任迄今,負責校內教師教學、學生學習課程內容、規劃教學參與社群活動等業務。其明知「桃園市111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下稱教學推動計畫)係為鼓勵教師參與及持續運作專業學習社群,亦明知「111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藝術及美感深耕計書-科技美學教師精進與實踐計畫」(下稱科技美學計畫)係為培育科技美學之美感教育課程之種子教師群,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並未依社群進度規劃講授實施內容,為詐取講師費,遂

依教學推動計畫申辦「玩數趣味多」教師專業學習社群,自行擔任內聘講師,召集不知情之同校老師郭宴伶、翁美香,以有數學教具可以操作為由,假意進行授課2次,並要求郭宴伶、翁美香於載有如附表所示時間運作主題之「社群運作簽到記錄表」上簽名,作為申領相關課程講師費之成果報告送件檢核表附件,製作研習活動內容簡介黏貼在龍岡國小黏貼憑證用紙後,於112年1月30日、5月26日填寫龍岡國小動支經費請示單共2張向龍岡國小申請講師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3,000元,令不知情之龍岡國小校長何泰昇等人陷於錯誤,乃同意核發講師費予A03,A03則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講師費共計6,000元,致生損害於龍岡國小對上級補助款項審查核發之正確性。

㈡明知無依計畫講授課程之真意,為詐取講師費,遂依科技美

學計畫提出「科技美學參訪」方案申請書,計畫執行內容為「絕美之島-縮時台灣映像誌」及「流行音樂故事展」,自行擔任112年5月22日下午3時40分至4時40分、112年5月31日下午3時至4時等二節課程講師,負責「兩大特展導覽與看展說明」、「兩大特展觀展分享與回饋」等課程,然其實際上僅於112年5月22日學校夕會,將「流行音樂故事展」官方活動網站之連結放至雲端供在場老師自行瀏覽,而未實際講授課程,嗣於112年5月22日、31日填寫研習活動內容並黏貼於龍岡國小黏貼憑證用紙,據以申請講師費2,000元,致不知情之龍岡國小校長何泰昇等人陷於錯誤,乃同意核發講師費予A03,A03則以以此方式詐得講師費2,000元,致生損害於龍岡國小對上級補助款項審查核發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僅集合龍岡國小老師即證人郭宴伶、翁美香於「社群運作簽到記錄表」2次,卻請證人郭宴伶、翁美香簽名6次,並據此申請講師費之事實。 ⑵坦承僅於龍岡國小夕會向老師說明活動10幾分鐘,並將票券提供給教師,依此申請講師費之事實。 2 證人郭宴伶於調詢時之證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佐證其不知被告有成立教學推動計畫之「玩數趣味多」教師專業學習社群,被告A03僅以數學教具可以操作為由,要求其至教務處辦公室,並於「社群運作簽到紀錄」表上簽名6次之事實。 3 證人翁美香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佐證被告所為2次教具教學,僅係臨時找證人郭宴伶、翁美香於辦公室講解20分鐘,並未實際上課之事實。 4 證人廖美珍於調詢時之證述 佐證被告於112年5月22日龍岡國小夕會中,僅將科技美學計畫之活動連結放置雲端供在場老師點選,並未實際授課之事實。 5 證人即告發人林芳妤於調詢時之證述 佐證被告有詐領講師鐘點費用之事實。 6 桃園市111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成品整體推動計畫國中小學素養導向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實施計畫成果報告送件檢核表(含龍岡國小玩數趣味多社群「社群運作簽到紀錄」表(2)6紙)、證人廖美珍及郭宴伶LINE對話紀錄截圖 佐證被告填寫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申請表,於進度規劃內自行填寫為講師、主持人,惟證人郭宴伶、翁美香未確實參與6次社群運作,卻依被告指示於簽到表所示日期簽名共6次,表示有參與6次課程等事實。 7 龍岡國小黏貼憑證用紙暨領據8紙、動支經費請示單2張 佐證被告陸續向龍岡國小申請犯罪事實一㈠㈡之講師費點費用共8,000元之事實。 8 111學年度學校辦理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申請書、111學年度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經費概算表、龍岡國小111學年度下學期夕會紀錄、告發人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 佐證被告填寫犯罪事實一㈡方案申請書,惟僅在夕會上表示可報名領票自行抽空前往參看展覽,未實際授課之事實。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移送意旨另認被告涉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瀆職罪嫌部分,因上揭簽到表、動支經費請示單及黏貼憑證用紙暨領據等文書均非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被告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是移送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塗 又 臻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 欣 庭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社群運作簽到記錄表」上所載之 講師費 (新臺幣) 時間 運作主題 1 111年9月23日下午1時至2時 數學教材與教具解析 1,000元 2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至2時 奠基模組與數學教學探究 1,000元 3 111年12月23日下午1時至2時 奠基模組融入 1,000元 4 112年3月17日下午1時至2時 數學素養教學設計與評量一 1,000元 5 112年4月14日下午1時至2時 數學素養教學設計與評量二 1,000元 6 112年5月12日下午1時至2時 社群成果分享與發表 1,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