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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11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13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恩竹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559號),本院受理後(115年度審易字第13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恩竹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恩竹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已著手為竊取行為之實行,然尚未得手即為巡邏員警發

現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尚具工作能力,竟不知循正途獲取所

需,反企圖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概念,守法觀念淡薄,所為誠屬不當,應予懲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所幸本案僅止於未遂,對被害人唐超駿尚未造成財損乙節;暨考量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559號卷【下稱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扣案之老虎鉗及螺絲起子各1支,雖均屬犯罪工具,惟查該老虎鉗及螺絲起子,非為被告所有,而係被告於現場所拾得,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陳述明確(詳偵卷第77頁),是實際上該老虎鉗及螺絲起子均並非被告所有,故均毋庸宣告沒收,公訴意旨就上開物品均聲請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6559號被 告 林恩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恩竹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下3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委託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唐超駿管領、位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之桃園航空城計畫徵收建築物內,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螺絲起子,竊取上址建築物內之電線2捆(已發還),嗣經警巡邏時發現,當場逮捕而未遂。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恩竹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唐超駿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至扣案之老虎鉗、螺絲起子為犯罪工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蔡 孟 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徐 郁 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