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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13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131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汪士堯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2116號、第22135號),本院受理後(115年度審易字第15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汪士堯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一之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不實訊息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汪士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之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不實訊息罪。

㈡又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以其社群網站Fac

ebook(下稱臉書)名稱「汪士堯」之帳號,於密接之時間,接續在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數個臉書社團,發布不實新聞報導之貼文,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

㈢爰審酌被告所散播之不實新聞報導涉及食品安全事項,該內

容若透過網路散播,將具有快速擴散即使不特並多數人知悉之可能,並足以造成民眾對於食品安全之疑慮,其竟在未經查證之情形,將本案不實新聞報導之貼文發布至臉書數個社團之行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散布之時間、範圍、訊息流通之程度、造成之損害情形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參以被告坦承犯行,再考量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22116號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之1條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22116號115年度偵字第22135號被 告 汪士堯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汪士堯明知高雄地區並無民眾因食用馬鈴薯而導致食物中毒之情事,竟基於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不實訊息之犯意,先於民國115年4月25日9時32分前之某時,在不詳之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取得新聞標題為:「高雄爆發 多人食用馬鈴薯製品後不適送醫」、「高雄居民疑因馬鈴薯中毒」、「出現噁心、嘔吐、腹瀉等症狀 醫師:恐為細菌性食物中毒」、「高雄多名民眾食用後不適 衛生專家籲提高警覺」等語之AI合成新聞報導圖片(下稱本案不實新聞報導),其後即於115年4月25日9時32分起,在不詳之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名稱「汪士堯」之臉書帳號,並接續在名為「鄭麗文黨主席後援會」、「中華民國萬歲」、「罷免賴清德」、「全民最大黨~【討厭民進黨】!」、「徐巧芯委員後援會」、「韓國瑜後援會(全球總會)」、「全民挺中華民國藍軍」、「支持韓國瑜、徐巧芯、黃國昌、郭正亮、鄭麗文、張亞中、彭文正~【一支穿雲箭、千軍萬馬來相見】!」等臉書社團中發布含有本案不實新聞報導之貼文,並在貼文內容中稱:「冤有頭債有主,誰進口的就找誰吧!」、「只能說民進黨一日不倒,人民一日就無法安身,只能自求多福了」等語,以上開方式散播高雄地區有民眾因食用馬鈴薯而導致食物中毒之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資安工作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⒈ 被告汪士堯於調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⑴證明名稱「汪士堯」之臉書帳號係被告所使用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有於115年4月25日9時32分起,以名稱「汪士堯」之臉書帳號,接續在「鄭麗文黨主席後援會」、「中華民國萬歲」、「罷免賴清德」、「全民最大黨~【討厭民進黨】!」、「徐巧芯委員後援會」、「韓國瑜後援會(全球總會)」、「全民挺中華民國藍軍」、「支持韓國瑜、徐巧芯、黃國昌、郭正亮、鄭麗文、張亞中、彭文正~【一支穿雲箭、千軍萬馬來相見】!」等臉書社團中發布含有本案不實新聞報導之貼文,並在貼文內容中稱:「冤有頭債有主,誰進口的就找誰吧!」、「只能說民進黨一日不倒,人民一日就無法安身,只能自求多福了」等語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無法說明本案不實新聞報導之來源,且其於發布上開臉書貼文時,並未針對本案不實新聞報導之內容進行查證、亦不確定本案不實新聞報導是否為真,即逕將本案不實新聞報導發布在上開臉書社團之事實。 ⒉ 名稱「汪士堯」之臉書帳號之個人頁面擷圖及臉書社團貼文擷圖。 ⑴證明本案不實新聞報導之標題為:「高雄爆發 多人食用馬鈴薯製品後不適送醫」、「高雄居民疑因馬鈴薯中毒」、「出現噁心、嘔吐、腹瀉等症狀 醫師:恐為細菌性食物中毒」、「高雄多名民眾食用後不適 衛生專家籲提高警覺」等語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有於115年4月25日9時32分起,以名稱「汪士堯」之臉書帳號,接續在「鄭麗文黨主席後援會」、「中華民國萬歲」、「罷免賴清德」、「全民最大黨~【討厭民進黨】!」、「徐巧芯委員後援會」、「韓國瑜後援會(全球總會)」、「全民挺中華民國藍軍」、「支持韓國瑜、徐巧芯、黃國昌、郭正亮、鄭麗文、張亞中、彭文正~【一支穿雲箭、千軍萬馬來相見】!」等臉書社團中發布含有本案不實新聞報導之貼文,並在貼文內容中稱:「冤有頭債有主,誰進口的就找誰吧!」、「只能說民進黨一日不倒,人民一日就無法安身,只能自求多福了」等語之事實。 ⒊ 法務部調查局資安工作站「高雄居民疑因馬鈴薯中毒」溯源調查報告。 證明被告係本案不實新聞報導之最初發布者,且於被告發布後,即有臉書名稱「林季融」、「汪家瑞」、「何火西」等多個臉書帳號陸續轉發布本案不實新聞報導至各個臉書社團中之事實。 ⒋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15年4月27日所發布之新聞稿。 證明針對本案不實新聞報導之內容,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15年4月27日澄清,於115年4月18日起迄今(27日),並未接獲任何醫療院所及1999通報有疑似馬鈴薯食品中毒案件,本案不實新聞報導為不實訊息之事實。

二、核被告汪士堯所為,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之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不實訊息罪嫌。被告係基於同一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意,於115年4月25日9時32分起之密接時間,陸續在「鄭麗文黨主席後援會」、「中華民國萬歲」、「罷免賴清德」、「全民最大黨~【討厭民進黨】!」、「徐巧芯委員後援會」、「韓國瑜後援會(全球總會)」、「全民挺中華民國藍軍」、「支持韓國瑜、徐巧芯、黃國昌、郭正亮、鄭麗文、張亞中、彭文正~【一支穿雲箭、千軍萬馬來相見】!」等臉書社團中發布含有本案不實新聞報導之貼文,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且貼文之內容大致相同,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自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是請論以接續一罪。末請審酌被告在未經查證之情形下即將本案不實新聞報導發布至全臺有眾多民眾使用之社群平臺臉書,並加以評論,造成民眾對於馬鈴薯及其相關製品食用安全之恐懼,影響相關業者之正常營業,並加深社會動盪不安情緒,甚且需耗費相關機關大量人力、物力加以調查、澄清,以消弭社會大眾之不安,是可認被告所造成之危害非輕,且其於本署偵訊中仍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爰請就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予以從重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王念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仲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