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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2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28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奕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39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449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奕華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奕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40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

章建築後,竟仍於同址再次違法搭建鋼骨鐵皮造之建物,漠視建築法規保護公共安全之立法意旨,對於整體市容及建築物之管理亦產生相當之危害,所為誠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考量被告檢附資料陳明其已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現正由主管機關審核中(見本院審易卷第40至41頁、第43至147頁),並衡酌其建物面積之大小,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殯葬業,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審易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心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3394號被 告 林奕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奕華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前某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得建造執照,即擅自在桃園市○○區○○段0000號土地上(下稱本案土地)新建鋼骨鐵皮建物(完成程度約50%),經桃園市蘆竹區公所開立違章建築查報單,復由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於114年4月2日以桃建拆字第1140027348號公告應補行申請執照或自行拆除,並於114年4月10日派員執行強制拆除上開鋼骨鐵皮建物致不堪使用。詎林奕華明知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於114年4月10日至同年月15日間某時,在本案土地重建鋼骨鐵皮建物(完成程度約40%),嗣於114年4月15日經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派員前往該處勘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奕華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5月7日桃建拆字第1140038556號函、桃園市蘆竹區公所114年3月28日桃市蘆工字第1140010265號函暨所附違章建築查報單、地政資料、地籍圖資料、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建築物多目標整合查詢系統查詢資料、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2日桃建拆字第1140027348號函、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2日桃建拆字第11400273481號公告暨張貼公告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14日桃建拆字第1140031111號函暨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紀錄表、被告簽立之同意桃園市政府拆除切結書、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23日桃建拆字第11400323291號公告暨張貼公告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23日桃建拆字第1140032329號函、桃園市蘆竹區公所114年4月15日桃市蘆工字第1140012080號函暨所附違章建築查報單、地政資料、違章案件查詢資料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奕華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賴心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韓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