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42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E000-K1141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2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311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E000-K114100A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E000-K114100A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4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A女與告訴人B女曾為同居之情侶,經證人即告訴人B女於偵查時指述在卷(見偵卷第56頁),並為被告於警詢時所坦承(見偵卷第8頁),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間某日起至114年5月24日止,以附表編號1至26所示方式對告訴人B女所為之跟蹤騷擾行為,係屬對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上開罪名並無科處刑罰規定,應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AE000-K114100A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㈢跟蹤騷擾罪,係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
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是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是被告於114年4月間某日起至114年5月24日止,反覆、持續以附表編號1至26所示方式對B女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應論以集合犯一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處理感情問題
,僅因不滿分手即無視B女之意願,持續為本案跟蹤騷擾行為,干擾B女之生活,並致B女心生畏懼,處於不安環境中,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影響其日常生活,顯然欠缺尊重他人權利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騷擾時間、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素行、無共識而為未能達成調解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從事科技業工作、須扶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告訴人希望被告停止繼續騷擾行為之意見(見本院審易卷第34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宋祖葭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孟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4209號被 告 AE000-K114100A(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李欣怡律師(嗣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代號AE000-K114100A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與代號AE000-K114100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B女)前為同居情侶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女不甘與B女分手,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反覆且持續違反B女意願,對B女反覆實施如附表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使B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B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B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實施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B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實施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之事實。 3 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Messenger、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被告社群平臺Threads帳號「000000000」、「0000000」貼文截圖;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電子郵件截圖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實施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之事實。
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而跟蹤騷擾防制法既將「反覆或持續」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其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查本案被告多次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行為,屬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對特定人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並致告訴人不堪其擾且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屬跟蹤騷擾行為無誤。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對同一告訴人為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跟蹤騷擾行為,應視為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跟蹤騷擾行為,僅應成立1個跟蹤騷擾罪。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宋祖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蘇怡霖附表:
編號 時間 犯行 1 114年4月某日19時許 告訴人自租屋處離開,欲前往戶籍地之際,被告突然出現,不讓告訴人離去。 2 114年4月18日20時45分許 被告自桃園市○○區○○○路0○00號尾隨告訴人至桃園市○○區某處。 3 114年4月21日 被告在渠等位於桃園市○○區之工作場所(地址詳卷)向告訴人稱「你有找其他人」、「你跟別人在一起」、「你就承認吧」等語。 4 114年4月23日23時59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陳○」傳送「是一個男的」、「對吧」、「我都知道」、「結果你到最後」、「還是回去找男生」、「一直騙」、「說沒有」、「我成全你」、「這輩子」、「我當沒認識過你」、「我他媽恨死你了」、「我發誓 我一定要讓所有人知道妳怎麼背叛我的」、「我做到了離開你的生活 我只求妳回我一個真正的答案」、「該兌現的我都做了 回答我這一個問題 算是我最後的請求」、「我只想好好溝通」、「沒有人喜歡一直去問同一件事」、「很多事情大家都知道答案 妳自己我相信也有答案 我只是希望妳說出來 妳總是告訴我沒有 妳能捫心自問真的沒有嗎?」、「我沒騙過妳」、「也沒有隱瞞什麼」、「我希望妳也是」、「好好溝通一次好嗎」等語予告訴人。 5 114年4月24日22時2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陳○」傳送「如果你在瘋一次」、「我就去平鎮」、「立刻馬上」、「我說了」、「我人都走了」、「要一個答案很難嗎?」、「加上合約也有我的名字」、「我也有權力可以過去」、「我說了和平」、「你一直把我當屁」、「就告訴我有跟沒有就好了」、「你在瘋我一次 我真的就去平鎮了」等語予告訴人。 6 114年4月25日某時 被告以社群平臺Threads帳號「000000000」回覆告訴人之貼文稱「妳要就好好跟我談」、「你繼續封 我就不跟你好好講了」、「房子有我的名字 我有權利可以過去 妳只要不承認 你帶誰我就報警 這是共同承租的 妳要就承認 不然我明天就過去」等語。 7 114年4月26日19時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告訴人稱「我目前在你家外面」、「你出來跟我見面」等語。 8 114年4月27日4時49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0000 00」傳送「妳在別人那過夜?車子停在家 然後妳告訴我妳沒有新的?」、「為什麼要騙」、「為什麼要一直騙我」、「為什麼要一直否認」、「不想被冠上無縫所以一直騙嗎」、「我在妳家看了很久」、「你知道嗎」、「今天要查妳」、「有1000種方式」、「但是我這個人就是越是騙我我越不甘心」、「(按讚符號)」、「為什麼無縫要騙我」等語予告訴人。 9 114年4月27日12時39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Haha Tu」傳送「聊聊可以嗎」、「拜託」、「我真的沒有辦法了」、「我完全睡不好」、「我真的沒有要怎樣」、「我只是覺得 難道一定要封鎖到這種地步嗎?」、「我什麼都沒做」、「我得到只有你的無情」、「妳很開心的時候妳考慮我有多無助嗎?」、「我一無所有的時候 妳沒有心疼過我」、「如果真的要狠狠對這麼愛妳的人」、「可以」、「妳直接告訴我 妳愛上別人了」、「妳的心累 只是妳不知道怎麼面對受傷的我」、「到底誰最自私」、「現實很殘酷 但是不要再自私了好嗎」、「我說過誠實我不怪妳」、「我會怪自己留不住妳」、「我不想再吃藥了」、「就算幫我一次吧」、「敢不敢去警局」、「我沒在怕」、「今天妳要妳就問心無愧」、「不然你這麼愛警局」、「我陪你去」、「鎖來所(按:應為「鎖」)去不累嗎?」、「我也沒幹嘛了」、「講真的」、「上班那兩天」、「我早就把鑰匙放在外面鞋子 根本沒來平鎮」、「妳不覺得疑神疑鬼的人是你嗎?」、「妳當我喜歡用小號嗎?」、「誰那麼閒」、「妳什麼都封鎖 要處理也沒辦法處理」、「然後人家用小號就說人家很可怕」、「妳怎麼不說封成這樣 我要怎麼聯絡?」等語予告訴人。 10 114年4月27日某時 被告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00」傳送「這是我最後一個號 我只想聯絡你 告訴你 能不能給我一個聯絡你的方式 我的愛很沈重 但你有問過自己 自己是不是因為愛上別人了 所以才狠狠把我的所有都封鎖 我很痛 我痛是因為三觀不合 不可能能決絕到這樣 我已經夠頹廢了 妳要我走出來 可以 但妳心裡有沒有放別人 妳是最清楚的 哪怕沒有在一起 心裡喜歡上別人 也希望妳能告訴我 是我不夠好 才會變成今天這樣 我現在頹廢到我已經陷入這個死胡同了 我走不出來 如果妳還有點同情 妳就告訴我好嗎? 我被家人罵的很慘 我已經無力感到沒動力了」、「我只能自救 但我需要妳的面對」、「求求你幫幫我」、「我真的不怪妳 只要妳好好跟我說 我每天都睡不好 做惡夢哭醒的日子 真的很痛苦 我知道我不好 但是妳同情我這次好嗎?」、「我說過有我會祝福妳 (告訴人名字) 幫幫我」、「對不起」、「妳能誠實面對我嗎?」、「我們不要再互相傷害了」、「我已經得到很大的教訓了」等語予告訴人。 11 114年4月27日12時6分許 被告以暱稱「一隻老母豬」(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0000000.com)傳送標題為「(告訴人名字)妳能聽我說嗎?」、內文為「妳把賴解開 我們聊一下就好 我真的有事」之電子郵件予告訴人。 12 114年4月27日12時11分許 被告以暱稱「一隻老母豬」(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0000000.com)傳送標題為「我很認真的想問妳」、內文為「妳今天如果是因為三觀不合離開 我可以接受 但是我不知道三觀不合可以封鎖到這種地步 這是讓我一直很無解的 為什麼連朋友都做不成? 我到底對不起妳什麼?我也說過了 妳哪怕是因為喜歡上別人 妳告訴我 都好過妳用這種方式對我 妳這會讓我覺得妳在隱藏什麼」之電子郵件予告訴人。 13 114年4月27日12時20分許 被告以暱稱「一隻老母豬」(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0000000.com)傳送標題為「我很認真的想知道一個答案」、內文為「不然我會一直想去找答案 我會不斷的想去找妳 我會沒辦法放過自己 為什麼我會這麼糾結 因為受傷過 不想是因為被隱瞞 如果有我可以成全妳 你就老實告訴我可以嗎?不管有沒有在一起 我只想知道是有喜歡的人嗎?」之電子郵件予告訴人。 14 114年4月27日12時27分許 被告以暱稱「一隻老母豬」(電子郵件帳號:00000000000000.com)傳送標題為「妳回答我行嗎?」、內文為「如果你能勇敢面對我 我就認了 但是如果妳要一直逃避 我就在妳家等妳」之電子郵件予告訴人。 15 114年4月27日22時43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現在不想懂了」、「信函我會收也不會逃避」、「我跟妳也不會再有交集了」、「我會全刪」、「就這樣」、「沒別的要講我刪了」、「嗯」、「這次」、「會很徹底」等語予告訴人。 16 114年5月1日22時31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我知道現在身上背了告誡書 我密妳也是一個違反的行為 不管妳解開是蒐證也好 或是要懲罰我也好 我當下很難過 但我沒想過要怪妳 這一步我跨不出去 我也知道這訊息 很可能會毀了我自己的人生 前科甚至找不到工作 但我其實沒有別的意思 我只想知道妳過的好不好 是不是有人照顧妳了 一直想知道是因為愛過 所以如果我能早點知道有人照顧妳 也算是心裡的石頭放下了 我覺得時間真的能讓人想明白很多事情 與其這樣互相傷害 我寧可只要妳覺得開心都好」等語予告訴人。 17 114年5月2日12時34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我只想說如果有人照顧妳 我會祝福 沒有要打擾 或許留著賴我也蠻痛苦的 我也那麼慘 對吧 被封的好累」等語予告訴人。 18 114年5月2日21時39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明天一起逛夜市好嗎?」等語予告訴人。 19 114年5月2日22時15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要再蒐證了 賴封了吧 沒有回應的日子真的過怕了 人生也毀了 我也得到報應了 這是妳要的結果 放我一條生路行嗎」等語予告訴人。 20 114年5月4日16時23分許至同日20時30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傳送「這段時間我一直在整理自己 也才真正明白 當初我有多讓你害怕讓你不安 我不敢再輕易說我改了 因為這樣的話以前太容易說出口 卻沒做到 但我現在學會的是 改變不是為了挽回你 而是我真的不想再當那樣的人 我知道你對我還有創傷 也許現在聽到我說這些 心裡還是有防備 但沒關係 我只想讓你知道 不管我們是不是還有機會 我都會好好修正自己 也希望有一天如果你願意 我們能像朋友一樣慢慢重新認識彼此 我不會再逼你 也不想再讓你害怕 你永遠值得被溫柔、被理解,而不是被情緒捆綁 謝謝你曾經愛過我,那些回憶我會好好珍惜 未來如果有機會 我想用行動慢慢證明給你看 我也懂得真正的愛 不是讓對方感覺沈重 不是讓對方沒有空間 我知道其實愛對方 就是要讓對方過得開心 不是感到壓力 是我不懂得控制這份愛 每個人本該就有自己的朋友圈 我因(按:應為「應」)該多給妳點自由 因為這本該是妳原來的樣子 我還是想告訴妳 這世界上 找到能彼此了解 就像認識很久的人真的很難 在妳面前 我能很自然地做自己 我們不用偽裝 這才是感情最舒服的方式 妳的壓抑我懂 累積久了宣洩出來 我都能理解 我今天接受妳的一切 就是要告訴妳 不管妳今天是怎麼樣子 我都愛 我愛的是妳的全部 不是妳的優點而已 妳永遠是那個值得的人 我曾經告訴妳 我不會丟下妳 就算要我用人生去換 就算再給我一次機會選擇 我還是堅定選擇妳 因為妳永遠不會是選擇題 能再給我一次機會嗎?讓我們重新開始 偏愛只能給妳 不會再讓妳受傷了 當初愛妳的樣子 我會在讓妳感受一次」、「反覆確認過 我真的離不開妳」、「這個月房租我一樣會出 謝謝妳對我的照顧」、「能把我的賴解開嗎」、「我們能正常的像朋友聊天嗎?開心點 我沒有要問你什麼 就只是想能聽妳回應 跟朋友一樣 不會想去追問什麼 好像真的沒什麼資格跟必要 我只是一個默默等你的人 也不強求妳給我一個答案 很多事情是我心甘情願的 你最近的心情還好嗎?」、「妳的生日禮物 我還是有準備 想跟你說」、「我常常在想我需要花多久的時間才能讓妳對我是能好好說一句話的 我很努力 哪怕你能正常心態跟我說話我也覺得值得了 相遇都是緣分 我們能不能放下那個恨?」、「要快樂要開心 妳笑起來 是我見過最漂亮的女生」、「可能因為太多事情的累積 我才覺得得不到回應很難受 (告訴人名字)我們和平相處好嗎 不管是什麼關係 只要能跟妳正常相處就好 賴解開吧?好嗎? 我知道你反骨 但妳虐我一個月 我已經知道錯了」等語予告訴人。 21 114年5月8日某時 被告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傳送「很認真的問妳」、「可以不要嗎」、「我家人都很難過」、「我不想我波及到我的家人」、「我只是覺得 我可以祝福妳」、「我打從心底就只是想祝福妳 因為失去 我也希望自己最愛的人 已經有別人照顧了」、「這不是件好事嗎」、「告訴我對妳也是個解脫吧」、「我只是想要溝通罷了 畢盡都過了那麼久 我也沒有想要怎樣了 問妳 也是希望自己有個底 能給自己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互相對立真的很不值得 我們可以彼此坦承 也算是救贖自己」、「我沒有要再談感情」、「只是尊重妳的生活 如果有 我也只是想慢慢離開」等語予告訴人。 22 114年5月11日某時 被告以社群平臺Threads帳號「00000000」回覆告訴人之貼文稱「(告訴人名字)我們講清楚一件事可以嗎?如果你有我就不會再打擾妳 到時候處理完我們就各過各的 和解書也可以備注這個問題以後不再過問 但是妳能不能坦然面對我的問題 我不會有情緒也不干涉 因為我也不會去打擾有另一半的人 有打擾妳也可以走法律途徑 我們好好講清楚就好 這是我心裡的壓力 妳也不希望我一直去問這個問題不是嗎?妳覺得我們大家要不要講好就好 也就停止這個問題了?也不需要一直透過朋友去回答 也不想造成別人困擾」等語。 23 114年5月17日12時6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帳號「00000000」傳送「不管今天妳怎麼對我 我都會一直等妳 我的初心不會改變 因為我們都受傷過 個更不希望在失去一個懂自己的人」、「我也希望妳不要再封鎖我了」等語予告訴人。 24 114年5月19日9時38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傳送「我知道你也沒打算和解 我也知道妳一直在隱藏有新歡這件事 不管今天我的證據會贏會輸 我還是會提供給檢察官 我不想在當好人了」、「我的病情越來越嚴重 對不起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我壓力太大了 上次被妳說我騷擾朋友之後 我真的越來越嚴重 可是我真的沒有做」、「而且公開我的事真的讓我得到了急性壓力恐慌」、「那天之後我完全沒辦法上班 我真的關在家裡都沒辦出門」、「只要能和解 妳可以開條件 放我一條生路就好」、「我也不想告來告去 我不執著了行不行」、「對不起」、「如果妳要錢 我想辦法湊給妳 我真的拜託妳 求求你 我知道嚴重性了」、「有新歡了 還發生關係了?難怪一直封鎖我 這個官司 我一定會跟妳打到底」、「不用騙我」、「我會把所有證據寄出去」、「你就繼續隱瞞吧」、「不要永遠覺得我在瘋 覺得自己是受害者 你自己有沒有做的事 你自己很清楚 我明天會寄證據道地檢署」、「我真的覺得自己被你隱瞞道我覺得自己很傻」、「妳有本事就在法官面前說你沒做 不要說謊」、「妳今天敢承認 我看得起妳」、「妳今天不敢承認我真的看不起你」、「妳會有報應的」、「妳不承認 我們就法院見」、「我沒有在怕打這場官司 我只要妳承認妳現在有新對象就好 不然就大家一起去收這個爛攤子」、「我一直都說過 承認我會不打擾 是你一直選擇逃避 在怪人家打擾你」、「分手到現在妳有沒有新歡就回答我一次 解決清楚 如果你在封鎖 不溝通 我不知道我會怎樣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有新歡還在脆發那種文 妳有什麼資格?」、「分手還跟人發生關係」、「如果我要知道你是這種人 我這輩子也蠻後悔認識妳的」等語予告訴人。 25 114年5月19日21時35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傳送「很抱歉我食言了 妳說過生日對妳來講是一個很重要的日子 妳希望妳的另一半能陪你過 我很希望我是那個人 但我卻沒有資格 我一直都在等妳 從來沒有離開過 妳走過的路 我每天都走 我體驗了你當初每次來找我的那個距離 每走一次 眼淚總是忍不住一直掉 我真的不想再忍了 我真的很愛妳 愛是真的沒辦法控制的 如果我能跟你一樣灑脫就好 我就可以不用每天哭 每天喝酒才能睡 不用每天吃不了東西 (告訴人名字)對不起」、「我答應妳 只要有人照顧妳了 我會好好祝福妳 只要妳開心就好 因為妳的笑很美」、「我也不想再去猜 我也不想為難妳 我們和平的讓對方一個交代就好 只要你做的選擇 是妳開心的 我會支持妳 但是如果妳受傷了 我會把你搶回來」、「能告訴我嗎?我會釋懷」、「我自殘了....我真的好痛好痛 我壓力好大 我只希望如果真的有人照顧妳 可以告訴我 但別用冷暴力的方式」、「我發誓只要有 我會離開」、「我真的只是想要一個答案而已」、「我很冷靜」、「最後一次的坦承可以嗎?妳答應我有妳會說的」、「我知道我不夠格 但我也想死的明白」、「我說了妳答應我的是要做到 有我真的可以走 而不是一直逃避 只會沒完沒了 何必呢」、「一個答案這麼難嗎?」、「案逃避一個多月 就一個達案而已 事情就落幕了 為什麼要一直躲」、「這樣的生活難道你喜歡嗎?」等語予告訴人。 26 114年5月24日18時41分許 被告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傳送「對不起 再給我一次機會好嗎?我真的不想失去妳 我真的很愛妳 我覺得好痛 妳真的很好 我現在真的很後悔 不想在讓妳難過了 我只想好好珍惜妳 我終於知道自己傷多深 我不想再失去妳了」、「(告訴人姓名)我真的很愛妳」、「提前的生日快樂 能不能不要再封鎖我了」、「我會等妳」、「我會當妳永遠的靠山 直到妳有別人」、「我答應妳 只要有人取代了我的位置 我會祝福你 只要妳開開心心 就好 但你能不能不要忘記我這個人」、「妳玩夠回來我一樣等妳」等語予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