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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6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60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錦村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15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字第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楊錦村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後補充「基於侵占之犯意,」。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錦村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60頁)。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落之物品,

竟不思返還或報警處理,反恣意將之據為己有,增加權利人回復所有物之困難,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以其所侵占之安全帽1頂,業經發還由告訴人邱海禎具領保管,有贓物發還領據可佐(見偵卷第29頁),暨考量被告迄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及告訴人於警詢時陳明上開安全帽價值約新臺幣1,500元(見偵卷第18頁);再衡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現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審易卷第6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又被告所侵占之安全帽1頂,固屬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俊蓉、吳昇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0154號被 告 楊錦村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錦村於民國114年8月3日晚間8時15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民權路與新民街口新民停車場內,見邱海禎所有之安全帽遺落在地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之撿拾後侵占入己。嗣邱海禎發覺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邱海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錦村於警詢及本署偵 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間、地 點,拾獲告訴人所有之安全帽之事實。 2 告訴人邱海禎於警詢時之指 述 證明告訴人所有之安全帽於 上開時間、地點遺失之事 實。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贓物發還領據各1份 被告持有上開安全帽之事 實。 4 監視器截圖5張及監視器光 碟1片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地 點,拾獲告訴人所有之安全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嫌。至被告拾獲之安全帽業已發還告訴人,有前開贓物發還領據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請毋庸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暨報告機關雖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然觀諸卷附監視錄影畫面及截圖,告訴人置於機車座椅上之安全帽,於114年8月3日下午4時30分許遭風吹落於停車場地面,嗣於同日晚間8時15分許,被告自停車場地面拾獲告訴人安全帽,斯時四周無人,客觀上無從認定前開安全帽仍在他人持有之中,難認被告可認知前開安全帽為告訴人所持有,依前揭說明,自不構成竊盜罪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呂象吾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姚柏璋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