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80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宗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991號、第379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宗吉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宗吉於本院審判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宗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罪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按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減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
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為自白,而非自首。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雖係於交通違規遭經警方盤查後主動交付如附件附表編號1之香菸供警察進行初步鑑驗,然實際警方盤查被告之際,被告車內便已傳來濃厚毒品氣味,是警方對於被告施用毒品後駕車之犯行部分並非毫無所悉,被告後續配合警方查驗,自難認符合自首要件,況且由遭緝獲當下之筆錄內容觀之,被告仍辯稱自認並未毒駕可知,被告當下不認為自己行為有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犯行,遑論有自首之想法,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字第37991號卷第16頁至第23頁);另就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犯行部分,則係警方後續附帶搜索被告車內所得,亦非被告主動交付,此亦可由上開警詢筆錄可得而知,是此部分亦無由認定被告可依自首規定減刑,應為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非淺,影
響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竟仍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且明知施用毒品戕害身心健康,且可能使人體中樞神經系統受到影響,並導致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對道路交通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高度危險性,竟於施用毒品後,執意駕駛上路而為本案犯行,其尿液中經檢出之毒品濃度更已大幅超越行政院所公告之閾值,所為均無可取,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前案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及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均諭知折算標準。
㈤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尚有另案審理中而未確定乙節,此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上開案件與被告所犯本案數罪,有期徒刑部分雖可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然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均屬違禁物,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之,均為違禁物,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至前開鑑驗過程中所試驗之毒品,業已滅失,自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㈡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之香菸,於本案應屬證物性質,檢察官
亦未聲請沒收,自應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7991號114年度偵字第37992號被 告 陳宗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宗吉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又明知服用毒品後會使人注意力不集中、判斷力與反應力均受到影響,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24日15時至同日16時許 ,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之凱悅KTV桃園店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小翔」之男子,以新臺幣1萬2,000元為對價,購得愷他命2包(總純質淨重:2.779公克)、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5包(總純質淨重:10.104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二)於114年7月24日22時至同日23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號之居所地,以吸食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之香菸之方式,施用愷他命1次後,明知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品濃度超過行政院公告標準值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7月28日21時許,自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號之居所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逕稱本案車輛)上路。
(三)嗣陳宗吉於114年7月28日21時10分許,駕駛本案車輛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對面時,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而遭警方攔停盤查,陳宗吉主動交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香菸1支與警方後,警方則當場依法逮捕陳宗吉,及於114年7月28日21時10分至同日時20分依法對陳宗吉進行附帶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另於114年7月28日22時50分,經警方取得陳宗吉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去甲基愷他命濃度達174ng/mL,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所公告之濃度值,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宗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暨扣押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刑案現場照片(現場採證照片8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RBU-807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U0743、報告編號:00000000、報告日期:0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5日第B1968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第B1968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除因鑑驗用罄者外,連同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惟查:扣案之毒品經鑑驗後並未發現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前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5日第B1968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第B1968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證,自難遽認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應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受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林 佳 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 冠 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香菸1支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依據台塑生技公司之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鑑驗結果: 呈三級毒品K他命(陽性)反應。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5日第B1968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結果: 分析編號DAD8454(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4偵-0475): 香菸(已使用)共1支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62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Nicotine成分,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2 梅杜莎黑黃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13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第B1968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結果: 分析編號DAD8446、DAD8447(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4偵-0475(A1~A13)): 梅杜莎黑黃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13包取2檢驗。 *該複數證物因外觀顏色一致,依委驗單位囑託進行抽樣分析。 DAD8446(標籤A1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13公克;淨重:1.384公克;使用量:0.314公克;剩餘量:1.07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13.2%。 DAD8447(標籤A12)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59公克;淨重:2.066公克;使用量:0.243公克;剩餘量:1.823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14.3%。 驗前總實秤毛重:44.3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2.571公克;驗餘總毛重約:43.803公克。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共13包抽2),並依抽測結果(平均純度13.7%)推估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3.092公克。 3 SVDESINGS白底混合包(內含紫色棕色粉末)共27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第B1968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結果: 分析編號DAD8448、DAD8449(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4偵-0475(B1~B27)): SVDESINGS白底混合包(內含紫色棕色粉末)共27包取2檢驗。 *該複數證物因外觀顏色一致,依委驗單位囑託進行抽樣分析。 DAD8448(標籤B25)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58公克;淨重:3.283公克;使用量:0.32公克;剩餘量:2.963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8.9%。 DAD8449(標籤B24)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05公克;淨重:2.666公克;使用量:0.303公克;剩餘量:2.363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7.2%。 驗前總實秤毛重:113.9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8.37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13.367公克。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共27包抽2),並依抽測結果(平均純度8.0%)推估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6.270公克。 4 LEO娛樂城白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3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第B1968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結果: 分析編號DAD8450、DAD8451(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4偵-0475(C1~C3)): LEO娛樂城白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3包取2檢驗。 *該複數證物因外觀顏色一致,依委驗單位囑託進行抽樣分析。 DAD8450(標籤C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66公克;淨重:1.743公克;使用量:0.295公克;剩餘量:1.448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4.5%。 DAD8451(標籤C2)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45公克;淨重:2.219公克;使用量:0.294公克;剩餘量:1.925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6.8%。 驗前總實秤毛重:10.7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482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0.191公克。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共3包抽2),並依抽測結果(平均純度5.6%)推估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0.306公克。 5 BOSS黑底混合包共2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第B1968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結果: 分析編號DAD8452、DAD8453(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4偵-0475(D1~D2)): BOSS黑底混合包共2包取2檢驗。 *該複數證物因外觀顏色一致,依委驗單位囑託進行抽樣分析。 DAD8452(標籤D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5.61公克;淨重:1.824公克;使用量:0.287公克;剩餘量:1.537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11.4%。 DAD8453(標籤D2)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38公克;淨重:2.674公克;使用量:0.291公克;剩餘量:2.383公克。檢出: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8.6%。 驗前總實秤毛重:9.9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498公克;驗餘總毛重約:9.412公克。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共2包抽2),並依抽測結果(平均純度10.0%)推估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0.436公克。 6 白色結晶共2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第B1968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結果: 分析編號DAD8455(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4偵-0475(編號1~2)): 白色結晶共2包取1檢驗。(標籤編號1) *該複數證物因外觀顏色一致,依委驗單位囑託進行抽樣分析。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82公克 淨重:1.561公克 使用量:0.041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1.52公克 驗前總實秤毛重:3.63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3.113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3.589公克 檢出:Ketamine成分。 Ketamine純度:89.3% Ketamine總純質淨重:2.779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第B1968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結果: 該案依抽測結果計算: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10.104公克、Ketamine總純質淨重:2.77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