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詹政財被 告 李泓宬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7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