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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易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仁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仁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是本院認被告被訴公共危險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