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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訴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訴字第9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信璋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信璋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而被告就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均自白犯罪,是認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亦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