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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附民原告 康泰祿

游素卿康智鈞康智杰前列康泰祿、游素卿、康智鈞、康智杰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附民被告 王文億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陳寧君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