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4號附民原告 陳范明妹送達代收人 余紅琴附民被告 NGUYEN XUAN QUYNH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NGUYEN XUAN QUYNH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時效完成,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2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