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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附民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0號附民原告 曾建凱附民被告 黃文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榮進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15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于嘉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