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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附民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7號原 告兼 被 告 沈美雪送達代收人 陳冠宇律師被 告兼 原 告 倪俊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兼被告沈美雪、倪俊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被告2人互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因相互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被告2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案件於民國115年3月1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其玄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