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7號原 告 徐秋霞 詳卷訴訟代理人 徐欣瑜律師被 告 陽忠明
陽忠明之僱用人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原交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