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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原訴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訴字第10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樊慶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上列被告因家暴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877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陳怡潔嗣就被告何樊慶麟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之傷害部分具狀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裁判案由:家暴搶奪等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