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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原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蔡淑瓊被 告 洪耀祖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原訴字第3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耀祖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原訴字第32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