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102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德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5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德昇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5月13日晚間7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前26小時、120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14年5月13日晚間6時許,因在桃園市○○區○○○街00號處因滋事為警獲報到場,即主動交付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等成分之菸彈1顆(毛重5.02公克),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朱德昇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朱德昇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5年2月28日提起公訴,並於115年3月19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13日桃檢春地114毒偵5387字第1159034026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惟被告嗣於115年5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是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沒收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作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沒收已具有獨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㈡被告行為後,行政院於114年5月14日以院臺法字第114500899
9號函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將「正丙帕酯(Propoxate)」增列為第二級毒品,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再於114年10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41030113號函公告「正丙帕酯(Propoxate)」為「丙帕酯(Propoxate)[包含其異構物 Isopropoxate]」,並刪除異丙帕酯(Isopropyl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Isopropoxate),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因異丙帕酯與正丙帕酯在化學結構上屬碳鏈異構物,而無逐一區別必要,以利於檢驗分析);復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函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將「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丙帕酯」均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依上說明,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依
托咪酯、美托咪酯及正丙帕酯(即修正後之丙帕酯)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為被告所有(見毒偵卷第19頁),並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而不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 註 1 菸彈1個 驗前毛重5.02公克,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正丙帕酯成分。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3日報告編號A9954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5387卷第14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387卷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