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21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213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德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毒偵字第1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朱德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㈡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5年1月25日下午2時許為警方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115年1月25日下午2時許為警方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5年1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之306室居所內,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當場為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淨重共0.8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39公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2個(驗前總毛重共

12.3公克),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朱德昇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檢察官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固對外表示即屬有效,製作書類之程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然所謂「起訴」,仍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而繫屬於法院,始足當之。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係指為自然人之被告在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死亡而言,若係在起訴前死亡,其為訴訟主體之人格已消滅,應不得起訴,若予起訴,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先予敘明。

三、查被告朱德昇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5年5月21日提起公訴,並於115年6月11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6月5日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而被告朱德昇業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115年5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是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程序即有違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沒收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經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將原屬第二級毒品之依托咪酯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此先陳明。

㈡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作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沒收已具有獨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依托咪酯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為被告所有(見毒偵卷第145頁),並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而不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 註 白色粉末3包 驗前總淨重共計0.82公克,取樣0.0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淨重共計0.8公克,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5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523905300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67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49頁)。 白色透明結晶1包 驗前毛重0.69公克,驗前淨重0.439公克,取樣0.00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436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4日報告編號B4679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63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49頁)。 菸彈2個 驗前總毛重共計12.3公克,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