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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23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易字第234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旭堂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4223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及告訴人嗣均表示同意將本件移付調解,是就此攸關被告犯後態度之科刑輕重事項,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2樓調解室行調解程序,並於115年10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