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39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E000-A114095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代號AE000-A114095B號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詳卷)與告訴人即代號AE000-A114095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前為配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26日17時30分許,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位於桃園市平鎮區之住處(住址詳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15年2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依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