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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5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50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麗姿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4為告訴人A03之弟媳,雙方因遺產繼承問題關係不睦,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6日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發布公開貼文,以「就像我老公家啊!...因為三女兒再(應為「在」)外吸毒賣淫坐牢...」等文字(下稱本案貼文),以此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指摘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A04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A04被訴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A03達成調解,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48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39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吳睿恩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蔡孟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家暴誹謗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