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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7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77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國霖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國霖與告訴人潘秀鳳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李國霖明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193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潘秀鳳實施任何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又該保護令經桃園地院於113年11月25日核發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35號裁定延長該保護令至115年12月7日。詎李國霖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傷害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5月11日9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住處,徒手毆打潘秀鳳,致潘秀鳳受有左下眼眶、左臉頰挫傷、左鼻流鼻血等傷勢,以此方式對潘秀鳳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違反保護令。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家庭暴力罪之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15年2月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