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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9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易字第95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勤益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勤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勤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