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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聲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明樹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02號、第3423號),聲請視訊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另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因被告為洗腎人士,身體欠佳,為免舟車勞頓,浪費司法資源,爰聲請遠距視訊開庭等語。

二、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所稱特別規定係指同法第281條第2項、第305條後段、第306條、第307條、第371條、第372條所定之情形而言。再按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㈡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㈢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㈣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㈤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㈥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02號、第3423號案件審理中,然本案依目前進度,擬將進行審理程序,而本件並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的適用,且被告聲請遠距審理的因素,亦非前揭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所定各款的情形,因此應經被告到庭,始得審判,如此方符合直接審理原則之要求,從而,聲請意旨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件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抗告,併為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遠距視訊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