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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古采晴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3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古采晴。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古采晴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31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於該案經扣得4支手機,與聲請人涉犯之犯罪無關,並無扣押留存之必要,爰依法聲請發還前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係指非屬本案得沒收之物,或該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無毀損、滅失之虞,或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

三、經查:㈠被告古采晴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以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31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古采晴於113年8月3日因涉犯前開公共危險罪嫌,為警依現行犯逮捕,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桃園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偵字第42235號卷第33-36、37-39、85頁),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審酌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手機3支,並未經起訴書列為

證據使用,且經本院審理後,亦認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犯行,均無直接相關,亦非證明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之證據,又查無任何事證足認係供被告犯前開犯罪所用之物、或因該等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故本院未於判決中為沒收之諭知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足憑,依上說明,認前開扣案物應無再留作證據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於本案所扣案者僅有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3支手機(本院113年刑管字4173號扣押物品清單),是就聲請人請求發還第4支手機部分,無從准許,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附表: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31號判決之附表編號 扣案物之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 註 1 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見偵卷第77頁) 無 1.被告所有供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 2.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8-39頁)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車身號碼WDDSJ4GB5KN729272)(見偵卷第80-91頁) 1.非被告所有,已發還所有權人(見偵卷第131頁) 2.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8-39頁) 3 綠色IPhone手機1支 無 1.被告所有且與本案無關 2.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8-39頁) 4 粉色IPhone手機1支 5 紫色IPhone手機1支 6 安非他命3包(見偵卷第77-78頁) 驗前總毛重共計2.24公克,驗前總淨重共計1.228公克,取樣0.00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淨重共計1.227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業經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簡易判決宣告沒收並執行完畢(見本院審交簡卷第11-15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3日報告編號A4752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83-184頁)。 3.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8-39頁) 7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見偵卷第79頁) 無 1.已於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簡易判決宣告沒收(見本院審交簡卷第11-15頁) 2.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8-39頁) 8 玻璃球1顆(見偵卷第79頁) 9 鎮暴槍1把(見偵卷第76頁) 係空氣槍。 1.非被告所有且與本案無關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見偵卷第51-52頁) 3.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8-39頁) 10 鎮暴槍零件1批(見偵卷第76頁) 無 1.非被告所有且與本案無關 2.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8-39頁) 11 鋼珠彈58顆(見偵卷第76頁) 12 毒品咖啡包殘渣袋1個(見偵卷第79頁) 13 毒品咖啡包1包(見偵卷第79頁) 驗前毛重5.57公克,驗前淨重4.426公克,取樣0.28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淨重4.137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5.4%,驗前純質淨重0.239公克。 1.非被告所有且與本案無關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0日報告編號A4752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81-182頁)。 3.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8-39頁) 14 毒品咖啡包1包(見偵卷第79頁) 驗前毛重3.79公克,驗前淨重2.495公克,取樣0.38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淨重2.112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6.9%,驗前純質淨重0.172公克。 15 毒品咖啡包1包(見偵卷第79頁) 驗前毛重2.92公克,驗前淨重1.566公克,取樣0.3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淨重1.206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9.7%,驗前純質淨重0.151公克。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