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聲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子騰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437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尚有刑事案件,另繫屬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被告已與該案被害人達成和解,依約履行中,且該案承審法官表示願等全部其他縣市之案件均起訴後,合併由其辦理,爰請求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利被告案件併予審判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組織犯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437號審理中。依起訴書所載,被告之犯罪地係在桃園市,屬本院所管轄範圍,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院就該案並無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移轉管轄情形。是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