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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6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淳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訴字第97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經查,被告張淳盛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889號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974號,下稱「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具狀表示聲請移轉管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並同意合併審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