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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8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2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羿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136號、第4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林羿妘部分移轉管轄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63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羿妘因另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635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563號,照股,下稱橋頭地院,該案),迄未審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案件與本案犯罪事實二部分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林羿妘具狀聲請將本案此部分依法移由橋頭地院合併審判,並據該院表示同意本院移送合併審判,有刑事陳報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5月4日函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29、33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825號案件(關於被告林羿妘部分)移送橋頭地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