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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8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280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昱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昱銘與江哲安(所涉部分詐欺等犯嫌,另行起訴或併辦;又江哲安就附表所載犯罪事實,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65號案件提起公訴)自民國114年2月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吐」群組之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集團),成員另有陳○佑(00年0月生,行為時未成年,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王振瑋、王建智(上2人所涉詐欺等罪嫌,另行通緝)與暱稱「無尾熊」、「創金國際-屁桃」、「創金國際」等人。陳○佑為第一層提款車手,負責依「創金國際-屁桃」指示,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欺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江哲安為收水,負責依「無尾熊」指示,向陳○佑收取其提領之款項;被告黃昱銘為第二層收水,負責依「無尾熊」或「創金國際」指示,向江哲安收取其取得之款項後再上繳;本案集團承諾江哲安及被告黃昱銘各可分得提領金額3%及1%之報酬,而以此牟利。被告黃昱銘、江哲安與本案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日,將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復由江哲安將如附表所示帳戶金融卡交與陳○佑,陳○佑即依「創金國際-屁桃」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地透過提款機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並將上開提領詐欺款項交與江哲安,江哲安並依「無尾熊」之指示將款項轉交予被告黃昱銘,由被告黃昱銘再輾轉將該等款項繳回與王建智回水,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然江哲安及黃昱銘尚未取得報酬。因認被告黃昱銘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並以其上開犯罪與在前繫屬本院之114 年度審訴字第2189號案件,具有數人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第1 款、第265 條第1 項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見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蓋二者之當事人或證據多共通,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自應優先審查。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921 號、109 年度台非字第71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雖以上開犯罪與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189號被告江哲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前案),具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惟前案業經本院於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31日宣判,有該案審理筆錄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46頁)。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6月15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6月10日桃檢春倫114少連偵259字第1159080581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偉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前案起訴案號 1 A06 (提告) 114年2月15日20時55分許 假網路買家 114年2月15日22時34分、1萬7,362元 王浩宇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4年2月15日22時39分許、1萬7,000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京城銀行南崁分行) 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65號 2 林○茵 (提告) 114年2月15日16時許 假網路買家 114年2月15日23時10分、3萬元;114年2月15日23時13分、1萬元 王浩宇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4年2月15日23時11分、3萬元;114年2月15日23時14分、2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京城銀行南崁分行) 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65號 3 A07(未提告) 114年2月12日下午某時 假中獎 114年2月15日23時13分、2萬3,056元 王浩宇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4年2月15日23時15分、1萬3,000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京城銀行南崁分行) 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65號 4 A03 (提告) 114年2月15日18時許 假網路買家 114年2月15日20時53分、4萬8,100元 陳旻汝所有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4年2月15日20時56分、2萬元;114年2月15日20時57分、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蘆勝門市) 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65號 5 A04 (提告) 114年2月15日18時42分許 假網路買家 114年2月15日20時54分、4萬9,987元 陳旻汝所有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4年2月15日20時58分、4萬元;114年2月15日20時59分、1萬8,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蘆勝門市) 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65號 6 A05 (提告) 114年2月15日某時 假網路買家 114年2月15日23時18分、9,999元 王浩宇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4年2月15日23時14分 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65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