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友禾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596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友禾因另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4524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3596號,庚股,下稱臺北地院,該案),迄未審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該案案件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郭友禾具狀聲請將本案依法移由臺北地院合併審判,並據該院表示同意本院移送合併審判,有刑事聲請合併審理狀、臺北地院115年6月24日函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43、45、49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北地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