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1號原 告 林升超被 告 邱嘉盛 住新竹縣關西鎮光復路00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審簡字第1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