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35號原 告 邱韋瑄被 告 林孝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5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被告唐偉哲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唐偉哲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等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