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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4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444號原 告 江偌語(原名:江佳穎)送達代收人 曹家銘律師被 告 黃昱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3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