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22號原 告 代號AE000-K114139被 告 陳思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5年度審簡字第5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