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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壢簡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詹筑羽被 告 姜義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5年度壢簡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姜義星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詹筑羽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劍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