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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壢簡附民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朱心語被 告 盧文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5年度壢簡字第599號,嗣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分為115年度易字第846號通常程序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請求賠償新臺幣2,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黃建誠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