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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壢簡字第 14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144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光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0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禁令,非法

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四氫大麻酚之捲菸,其行為極易滋生其他犯罪,對於社會公共秩序存有相當之潛在危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前科素行,暨被告於警詢自陳「高職畢業、無業、經濟狀況勉持」之教育程度、職業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偵卷第4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香菸,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部分,因已用罄而不存在,自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麟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第二級毒品成分四氫大麻酚之捲菸 1支 1.香菸1支取1檢驗 2.驗前總毛重0.43公克 3.檢驗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3656)(偵卷第43頁)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0039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四氫大麻酚之捲菸1支(毛重0.40公克,下稱本案毒品),並自斯時起持有本案毒品。嗣A03於114年11月29日23時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前為警攔查,經A03同意,即於其身上扣得本案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本案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意鈞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