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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壢簡字第 18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182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振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毒偵字第3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振彰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銷燬;附表編號2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起訴合法性、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所稱之「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而言。又刑罰法律之文字本身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與構成要件的部分禁止內容,而將構成要件其他部分禁止內容授權行政機關以其他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加以補充,此即所謂空白刑法。行政機關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托咪酯經行政院民國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同日生效,揆諸上開說明,此僅屬事實變更,而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被告就本案施用含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部分,自應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論處。

㈡罪名:

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刑之減輕:

被告於115年5月8日凌晨3時35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查,並主動交付附表編號1所示煙彈,且坦承施用該煙彈乙節,業據其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毒偵卷第13頁)。被告復到案接受警員及檢察官詢問,堪認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未發覺其犯行前,主動自承上揭施用毒品犯行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另持有毒品,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就附表編號3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復參酌其前案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暨斟酌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且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物品欄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63頁),足認該物品為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有微量毒品殘留,且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物品欄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依托

咪酯煙彈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毒偵卷第1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盈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尚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 物品 備註 1 依托咪酯煙彈1個 ⑴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⑵驗前實秤毛重:6.04公克 ⑶因黏稠性太高,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2 電子煙主機1支【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毒偵字第36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