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19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家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8311、38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A0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罪數: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量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薄弱,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不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竊取財物價值高低,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另考量被告所犯2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次數及相隔時間,衡量其不法及責任非難程度,復斟酌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予告訴人林語宣、林宇翔,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情形,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1 七七乳加巧克力1包 2 被子跟枕頭套各1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8311號115年度偵字第38592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一)於民國115年3月20日14時57分許,徒手竊取林語宣放在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仁海宮財神爺神桌上、用來參拜之七七乳加巧克力1包(價值約新臺幣【下同】88元),得手後藏放在外套內即離去。嗣林語宣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復於115年4月9日1時54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之自助洗衣店內,徒手竊取林宇翔送往該處烘乾之被子跟枕頭套各1件(價值共計500元),得手後離去。嗣林宇翔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語宣、林宇翔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03經傳喚未到庭,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語宣、林宇翔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監視器畫面翻拍影像與截圖2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郝 中 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 芷 庭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