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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壢簡字第 10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博詮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0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博詮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博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

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行為,乃其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行為之與罰前行為,不另論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及商品虛偽標

記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商品虛偽標記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依循相關法令

規範販售商品,明知其所販賣之商品並未依規定完成檢驗程序,仍於電商平台上就本案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亦破壞國家檢驗、管制商品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其前亦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被告虛偽標記之商品種類、價格及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0282號被 告 林博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傅詮明知自大陸地區輸入之「無葉電風扇」商品,未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完成商品報驗程序,不得於上開商品上貼附商品檢驗標識進行販售,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為虛偽審驗合格標示及陳列販售與行使偽造變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自民國114年4月間輸入後至同年7月查獲止,在蝦皮購物網站以帳號「ooxx83331」,販售上開未經商品檢驗法檢驗合格之商品,並在商品銷售頁面虛偽登載表示BSMI許可字號為「R3G926」,而該BSMI號碼為帝鷗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登錄後所得之號碼,用以表示該商品係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之商品,足生損害於帝鷗有限公司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電風扇商品審驗許可之正確性,並使消費者誤認該商品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

二、案經帝鷗有限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博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帝鷗有限公司提供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被告之蝦皮商城中「無葉電風扇」之商品頁面擷圖、「無葉電風扇」之包裹照片、商品照片,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等罪嫌。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周欣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靖閔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等
裁判日期:2026-06-26